浙江省关于疫情期间工程迟施的文件 → 浙江疫情期间工程建设费用

稳就业!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6部门联合出台10项措施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对重点联系企业开展复工前后企业用工动态监测 ,近期重点监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生活必需品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规上工业企业以及重点出口企业等 ,认真分析当前复工企业用工缺口,预判企业全面复工后的用工需求,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浙江政企联动留人举措对缓解春节用工荒的作用吸引员工留浙过年:浙江省经信厅联合省人力社保厅发布通知 ,推出鼓励外地员工留浙过年的十条举措,如企业发放“留岗红包”、改善就餐条件 、安排文化旅游活动等,有条件的地区还给予适当补助 。

政策明确与细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从四个维度细化落实措施:健全年休假计划管理:要求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科学制定职工年休假计划,明确休假时间、方式及审批流程 ,确保制度可操作性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医疗保障局、省总工会联合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具体信息如下:行动时间:2021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发文背景与依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疫情导致工程施工延误的工期 、费用是否可以索赔?

1、疫情导致的工程施工延误的工期可以索赔 ,费用索赔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担。工期索赔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且至今尚未找到行之有效的治疗手段,为了避免疫情扩散 ,各省市采取措施限制农民工流动、推迟开复工日期,这些措施直接导致了施工单位的工期延误。

2 、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 ,需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报告,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 。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明确疫情的法律性质为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 、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关于延期复工 、待岗规定、隔离期间和年休假等问题解答

延期复工北京地区:2月3日统一复工,通过在家办公或弹性时间等灵活工作方式开展工作。2月3日至7日为灵活工作时间 ,企业可安排员工上班 ,也可考虑员工意愿后统一调休年假。广东省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10日复工 。

延迟复工的企业 ,2月10日后的工资计算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工作状态,结合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综合处理,常见情况如下:安排年休假、调休假 、病/事假若因当地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开工 ,企业可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调休假、病假或事假。

延期复工期间性质界定国务院延长假期性质:国务院发布的延长3天春节假期(1月31日 、2月1日、2月2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或常规休息日,而是因疫情防控临时增加的假期,性质等同于休息日。各省市延期复工期间性质:上海市:明确规定2月3日至2月9日为休息日 。休息职工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 。

休假期间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等假期的 ,企业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黄码 ”转绿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劳动合同保护: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 ”居家隔离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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